據工業和信息化部5月6日消息,為適應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地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安排,工信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大幅提高鋼鐵置換比例,擴大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明確置換范圍,嚴守不新增產能紅線。

工信部對《辦法》進行解讀時表示,為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動設備、須置換”。
根據最新實施辦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擴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上述地區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同時,對于產能置換設備范圍予以明確劃定。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備案的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辦法》實施的意義
近年來,國務院和工信部針對國內鋼鐵產能過剩等問題曾多次出臺政策規定。
201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化解產能過剩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提出對鋼鐵行業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
2016年2月,國務院出臺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的相關政策,嚴禁新增產能;2016年年底,工信部出臺《鋼鐵工業調整升級規劃(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凈增鋼鐵冶煉能力,結構調整及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產能減量置換等要求。
2015年年底,工信部制定《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17年年底,為避免個別項目鉆空子逃避置換新增產能,工信部對該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此次《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是對2020年7月及12月的征求意見稿的深化及進一步落實,工信部對于鋼鐵行業未來規劃更為清晰明確,作為壓減粗鋼產量和減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預計此減量置換政策會嚴格執行并進行定期審查,體現了鋼鐵行業完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決心。

《辦法》實施的具體解讀
一、哪些鋼鐵項目建設必須實施產能置換?
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為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動設備、須置換”。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關于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示后有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二、什么類別的產能可以用于置換?
2016年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向國務院報備的去產能實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區現有鋼鐵企業冶煉設備清單及對應產能(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備案清單是指導我們開展去產能工作的基礎,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均可用于置換,不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同時,對于不可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在原來“1個必須,6個不得”(即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必須在備案清單內,6種不得用于置換的情形)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
三、退出產能如何核定?
產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兩個方面,是推動科學置換、公平置換的重要工作。新辦法中已有明確的核定標準。對于備案清單中出現的諸多冶煉裝備僅有1個產能數據問題,按照企業能容比(能容比=總產能/總爐容)計算,即按照爐容占比分配每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涉及“十三五”鋼鐵去產能任務的,需在產能總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產能任務的產能,再進行分配計算。
四、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是否需要產能指標?
為嚴禁新增鋼鐵產能,鞏固去產能成果,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仍須嚴格執行產能置換政策,需要相應的煉鐵產能指標,新辦法給予上述冶金工藝差異化的等量置換支持政策,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
五、產能置換方案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為便于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監督,杜絕產能置換不規范、不合理、不科學行為,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產能置換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設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設項目必須將預處理及精煉設施的型號、數量和產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設的脫磷、脫硫預處理裝置,LF爐、RH爐等精煉設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項目信息,即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以及拆除時間安排等;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煉設備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的要求。對于確有必要拆分的,須明確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同時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公示公告中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信息。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讓方對于受讓產能繼續出讓時,拆分次數與原始裝備對應產能首次出讓次數之和必須在2家以內,即每一臺冶煉設備對應產能所涉及的過程周轉以及實際建設企業不得超過2家,以有效規范產能交易市場。
六、產能置換方案及建設項目必須要第三方評估嗎?
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思路,新辦法規定,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建設項目的批建一致性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和監督,對第三方評估不做強制性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評估。
七、原產能置換方案如何處置和變更?
為了提高產能置換工作效率,促進產業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對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且無異議或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按原辦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號文件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后,按照原辦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需要進行變更的,以及按照原辦法未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的,均須遵照本辦法重新開展產能置換工作。
八、新建項目投產與置換產能退出如何銜接?
為了確保產能置換不新增鋼鐵產能,本辦法繼續堅持“建設項目投產前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并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同時,對于“一爐多分”的情況,明確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對應設備必須按要求拆除到位。
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項目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核實建設項目的設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評估。對于批建不符擴大產能的行為,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辦法》實施,對鋼鐵、焦化行業有何影響
對焦化行業而言,短期來看《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并無太大影響,但長期來看隨著鋼鐵行業產能置比例的提高、以及電爐及氫冶金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占比逐步提高,對焦炭的需求將會逐步減少。不過未來也可能會出臺焦化行業相關的產業政策,使得焦、鋼比例處于一個合適的比例,使得焦、鋼企業協同發展。
對于鋼鐵行業而言, “十四五”是鋼鐵行業實現低碳發展的重要窗口期,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和速度則是當前的首要任務。在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碳交易成本壓力下,鋼鐵行業減量、調整、升級勢在必行。但辦法的實施并非是限制所有鋼鐵企業的生產,而是加速行業優勝劣汰和技術升級。

近年來,方同舟控股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致力于打造環境友好型企業。積極引進相關的各類環保設備,嚴格把控排放,確保達標;扎實推進指標的系統化管控,采取分級分類的管理辦法,優化生產工藝和生產組織,實現節能減排。
在這個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關口,方同舟控股作為“新鋼鐵產業生態圈構建者”,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定不移地走綠色低碳發展之路。
一方面,積極落實國家產能治理的各項政策,主動去除落后產能、違規產能,實現從規模經濟向質量經濟、低碳經濟的轉型升級;另一方面,強化理念和技術創新,進一步優化原料、工藝和能源結構,突破低碳工藝技術瓶頸,持續提升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水平;此外,深刻認識“碳達峰”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將綠色低碳發展納入企業年度重點工作規劃中,統籌策劃安排,科學制定“碳達峰”行動方案。
低碳轉型任重道遠。未來,方同舟控股將積極作為,著力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為促進全行業加快高質量發展而不懈努力。





